肖传国诉汤姆网、方舟子案:民事上诉答辩状
2 07 2007年答辩人:方是民
答辩人因肖传国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对上诉人肖传国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而提出的上诉,现提出答辩状。
本人不同意肖传国上诉请求,请法院驳回肖传国的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现针对上诉人肖传国陈述“事实及理由”的主要内容,本人逐一反驳如下:
(因肖传国《上诉状》条理、逻辑不清,故本答辩陈述序号不能与其《上诉状》序号一一对应,仅能先后对应。)
一.
一审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完全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而肖传国认为该认定“没有根据,援用法律错误”,才是没有法律依据。
二. 答辩人称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全职有充分事实依据。
(一)美国纽约大学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规定、医学院泌尿系实验室介绍、纽约大学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均能证明“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这些证据表明:肖传国在2005年9月之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2005年9月以后是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而二职务均是全职职务。
(二)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职务,但是,在其供职的武汉协和医院、在其任主编的(武汉)临床泌尿外科杂志、在其任董事的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网站对肖传国的简介中,均显示肖传国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职务。
“何梁何利基金”、“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等任一个中国网站若提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任职,均称其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显然,副教授职务是全职职务。
(三)肖传国提供的“院长”证明信,虽然经过公证,但是,公证人仅仅是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而没有证明是签名人亲自签署了“证明信”,也没有证明签名人的身份及其是否有权出具“证明信”。
退一步讲,即便上述证明信是“院长”亲自签署的,但是,因为该私下出具的文件的内容与纽约大学官方网站公布信息有误,所以,该证据也没有肖传国预期的证据效力。
也就是说,肖传国提供的证据无法否定答辩人提交证据的证据效力。答辩人的言论有充分的合理的消息来源,肖传国提供的证据也无法否定答辩人言论依据——消息来源的存在。
三.
肖传国指控“方是民凭空捏造在美全职不能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所谓‘规定’”,没有事实依据。
访谈相关原文是:“主持人:中国中科院院士的参选是有一定标准的?方舟子:对,一般在中美两国任全职或者在美国任全职的人参选中科院的院士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虽然这件事有争议”。
显然,答辩人已经声明该论断是“我认为”即是个人的观点,且同时说的“这件事有争议”更强调了这是有争议的个人观点。
而个人发表观点、看法根本不可能构成“捏造”规定。肖传国发出以上指控,只能说明他或者对中国文字的理解异于我国的正常人,或者,他习惯于无依据地信口开河。
四.
答辩人称肖传国“这二十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均有充分事实依据。
(一)“四篇论文”问题
答辩人在访谈中提及肖传国的四篇论文时,指的是肖传国在“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而不是肖传国在法庭上自述的包括中文论文在内的论文。
1.肖传国因答辩人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而另案起诉答辩人,而《脚踏》文中明确写的“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所以,肖传国不可能不清楚答辩人在访谈时所说的四篇论文指的是四篇国际期刊论文。
2.在谈到肖传国论文的前四段,答辩人说的是“第一全息生物学是不被生物学界承认的,没有在国际的期刊上发表过任何论文”。可见,在该特殊语境下,之后提及的“论文”,应指“在国际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6423号检索报告证明了答辩人在发表相关言论时肖传国论文被SCI收录四篇。
肖传国自己在一审提交的文件也显示其在2006年之前国外英文期刊论文仅有五篇。
4.答辩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国际期刊论文一般指国外英文学术期刊论文。而肖传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的主张成立。
(二)“冒充论文”问题
1.①新闻晨报2006年6月22日《四大质疑逐一回应》证明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讲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②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公布的该所2004年度学术报告目录显示: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肖传国于2004年12月10日举办讲座。
以上两证据与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互相印证,足以确认神经科学研究所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源于肖传国自己。
2.神经科学研究所公布的肖传国简历显示:肖传国“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直译为:“出版物(仅列出第一作者和责任作者)”]项下有26篇英文文章,但是,第6、7、8、9、10、12、13、14、15、16序号文章是会议摘要,而不是论文。
3.而在学术履历中,按惯例Publications指的是论文和专著;如果要把摘要放进去,必须另列条目,与论文分开,清楚地说明其为摘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在冒充论文。
总之,答辩人指出肖传国“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并无不当。
五.
答辩人称“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有充分事实依据。
(一)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google.com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可支持答辩人言论中涉及查询的内容均属实。
倘若“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是国际公认而不是自吹自擂,那为什么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检索结果?
(二)《2003年第42届国际脊髓学会学术年会会前专题讲座安排》显示肖传国在自己主持的小组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题目关键词的论文,除此之外,通过各种网络检索工具,没有检索到“xiao’s
reflex arc”及“xiao’s procedure”(截至2005年9月18日)。
(三)只是肖传国自己在学术会议上宣传自己提出的“xiao’s
procedure”,而未见他人在学术会议上提及“xiao’s
procedure”,这难道不是自吹自擂吗?
(四)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对“肖氏”的检索结果证明了“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不是中国国内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
(五)肖传国自称“本人从没在任何场合任何文章使用过肖氏反射弧这一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是:肖传国曾发表的会议摘要题目是《Xiao’s Procedure to
Restore Bladder and Bowel Function for SCI and Spina Bifida
Patients:Results and Mechanisms》,“Xiao’s
Procedure”显然就是“肖氏术”;在肖传国供职的武汉协和医院、在其任主编的(武汉)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等单位的网站对肖传国的简介中,均突出显示了肖传国“肖氏反射弧”的“成就”。
以上事实足以得出:“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说法成立。
六.肖传国在其上诉状中称其成果“解决了截瘫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大小便失禁这两大医学难题,造福人类”,没有事实依据。
在答辩人所接触到的经过肖氏术的病患中,无一例达到肖传国自吹的治疗效果,绝大多数没有任何效果,甚至有许多术后加重伤害的病例。
肖传国没有出示任何经得起推敲的证据证明肖传国的研究成果“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相反地:
1.一个科研人员的成就体现在其论文的发表情况和被他人引用的情况。肖传国论文被SCI收录的低数量,肖传国论文被他人引用的低数量,均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若肖传国理论是公认的,那为什么仍有学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质疑肖传国的理论?(被告证据14:《评肖传国等人<一种用于脊髓损伤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躯体-中枢神经系统自主反射途径: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结果>》,美国《泌尿学杂志》2004年6月号第171卷第2387-2388页)
若肖传国理论是“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的,那为什么在学者质疑肖传国理论后肖传国没有发表文章予以回复?
若肖传国理论是“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的,那为什么鉴定组专家仍希望肖传国加强基础研究?
若肖传国理论是“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的,那是不是意味着由肖传国负责的本应于2008年结束研究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经完成?
2.从肖传国工作的极低的推广应用率,也不能体现出什么““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
肖传国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况且早在1999年3月肖传国就被给予“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的期望。但是连肖传国本人也承认,其手术方法只有他本人及其团队才能掌握,并未得到推广。
3.肖传国在国内、国际学术团体的任职情况、学术地位,也不能体现出什么“解决了医学难题,造福人类”。
我方没有查询到肖传国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会员当然不算职务/截至2005年9月)。
肖传国简介上说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会员”,不可能是高学术地位的头衔……
七.
肖传国在其上诉状中称:“方是民指控上诉人肖传国向科学杂志举报方是民剽窃是诬告……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方是民在访谈中说的是:“昏教授”“那是诬告”,而没有明确指是肖传国诬告。
(二)肖传国在2006年8月28日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诉状中称:“方是民(方舟子)在2001年9月非常完整准确的翻译了一篇科学杂志上的论文(作者Greene,科学杂志2001年9月293卷,2105-2108页),然后自己署名发表在2001年10月4日的‘南方周末’上。这种翻译他人作品化为己有,公开发表不注明出处,也不注明原作者,是严重的剽窃行为”。他的此项诉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构成诽谤。
(三)因肖传国在其诉状中发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言论,所以,现在将其行为斥为“诬告”也并无不当。
八.方是民先生在访谈中说的是网名“昏教授”的人“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而没有明确指是肖传国,除非肖传国自己承认是“昏教授”。
九.肖传国在其上诉状中称其成果“埋头科研教学、治病救人,从不沽名钓誉……默默无闻”,没有事实依据。
相反地,有资料显示:
1.肖传国曾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
2.肖传国还担任湖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第2届理事;
3.有关肖传国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的吹嘘报道、介绍四处可见;
……
十.肖传国上诉称一审查明内容“不是最初发表在TOM网站和方是民新语丝网站新到资料中并被公证保全的访谈内容(见证据第一组)”,欠缺事实依据。
肖传国提交证据复印件中的《公证书》仅有公证书正文,而没有公证书附件即在公证处打印的互联网资料内容。
肖传国在庭审结束时也没有提交公证书附件复印件交对方当事人,因此,其主张“被公证保全的访谈内容”是其“证据第一组”的主张因无对照对象而不能成立。
十一.
肖传国上诉称“公众人物,在受法律约束和保护上和所有公民并无任何不同”,是完全错误的。
中国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体现了在认定媒体侵权案件中往往采用“媒体实际恶意”及“公众人物负忍受义务”的原则。
十二.
肖传国上诉所述的其余内容也多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妄言,本状不再赘述,待庭审时再一一驳斥。
总之,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到广泛的高度的好评。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诽谤”、“侮辱”,而是合法言论。故请高级法院驳回肖传国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方是民
2007-6-22